补查重诉是否需要嫌疑人到案的简单介绍

作者:hacker 分类:黑客 时间:2022-07-18 16:32:25 浏览:67

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是否可以移送审查起诉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怎么办?3、刑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需不需要给嫌疑人出示证据4、请问检察院退补重报是什么意思?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是否可以移送审查起诉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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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是否可以移送审查起诉

是不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因是给准确对犯罪份子定罪量刑带来一定的困难。

被告人身份情况不明的几种情况:

一是没有户籍材料。被告人在被讯问时虽交待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但侦查机关在发出公函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求证时,往往既没有收到肯定被告人身份的回函,又没有否认被告人所说的户籍的回函,造成被告人的身份不明。

二是户籍材料与被告人陈述不符。有的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虽有回函,但在庭审时,审判人员在核实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时,经常会发现被告人对家人的陈述与户籍材料的有出入。

三是回函中没有被告人的照片。按照有关办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后,即对被告人进行照相存案,并将附有被告人照片的询问函一并邮寄给被告人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派出所据此作出该人户籍是否就在其辖区内。但派出所的回函绝大部分在被告人照片一栏空缺,造成只有文字印证,没有照片证实。

四是农历与阳历的混同使用造成被告人身份情况的混乱。我国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仍存在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习惯,但户籍是以阳历为记录的,所以在户籍登记时会造成以农历的出生日期作为阳历的出生日期记录。如1991年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 *** 答复中提及的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罪例,被告人甘桂荣的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记载甘桂荣是1971年2月30日出生,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出生地是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习惯推算出被告人是1971年3月26日出生,从而最后推算出被告人的六次作案中,前四次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后两次刚满十八周岁。如何量刑这里不讨论,但要以推算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实在有点胆战心惊。

五是被告人为逃避罪责等不正当的原因,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情况,使侦查机关对其身份无法核实。

被告人身份情况不明可能造成的后果:

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不明,即犯罪主体不明确。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中,对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有两点:一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达到刑法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评定。这种评定,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观认定。但被告人犯罪年龄是客观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和操纵。年龄的不确定,可能会造成未到法定构成犯罪的年龄,或是虽达到一定的年龄,但依刑法只是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却被作为完全负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虽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却虚报年龄,逃避罪责。上述情况的发生,会造成不应受刑事处罚的人却被处罚,而应受刑事处罚的人却得以逃避罪责或被从轻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假冒他人身份或冒名顶替。在审判实践中,当被告人被抓获后,为逃避罪责,会以他人的名义接受处理。其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家人知道其被抓的情况,企图在被处理后能不留案底。例如2001年我院审理被告人白云林抢夺一案,被告人白云林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审讯,均供认自己名叫王光明,其对王光明的出生日期、住址、家属地址等都十分清楚,王光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亦出具的户籍证明,审判人员藉此对被告人作出审判。但在送达判决书给被告人家属时,才发现被告人是利用与其一齐长大的朋友王光明的身份情况,以图蒙混过关的。最后该案被迫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被告人的这种做法,既容易使案件因为主体错误从程序上被发回重审或再审,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同时也直接影响到被冒名人的声誉。

另外,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不明,可能会涉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是否构成累犯,或是否构成数罪并罚,还关系到被告人的政治权利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怎么办?

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经常发生潜逃的情况。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决定的办案机关(通常是刑警队或反贪局)。办案机关接到报告后会尽快查明逃跑的原因,之后会没收保证金或处罚保证人,并对在逃人员进行通缉。对被害人来说,应当协助侦查机关发现在逃人员的线索,然后通知侦查机关。

刑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需不需要给嫌疑人出示证据

是的,公安检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公安检察机关需要拿出证据与其指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扩展资料

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请问检察院退补重报是什么意思?

就是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正常时间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