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2010年9月19号苏州市公安在苏州大学打人事件,谁知道没内幕2、找人打人犯法,受到什么样的处惩?3、有谁知道苏州灵岩山和尚于2011年4月5日清明节下午3点左右打人事件的详情和具体原因?2010年9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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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9号苏州市公安在苏州大学打人事件,谁知道没内幕
理性看待这一事件,责任是多方面的——
1、学员的责任:每一位成绩优秀的高中生均拥有进入大学深造的正常途径和通道。尽管我们十分害怕高考,但平心而论,高考还是当今社会最公平的。成绩不好,又急切想上大学,就给不法分子行骗以机会。上当了,就要汲取教训,一味要求(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安定来要挟)同样是受害者的学校“买单”,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为了达到非分的个人目的,不惜破坏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安部门出面维护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便是情理中事,否则,对那些成绩优秀而正常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也是不公平的。
2、中介的责任:利用一部分高中生成绩不理想、又想上大学的心理需求,进行诈骗的中介结构和不法分子,国家公安机关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学校的责任:学校无疑也是受害者,学校个别或部分工作人员由于无知轻信不法分子甚至违法伙同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学校应当对这些人员进行教育、处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退还与学员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以单位名义收取的“学费”等)。学校也应以此为鉴,加强内部管理。
找人打人犯法,受到什么样的处惩?
殴打他人,会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严重有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谁知道苏州灵岩山和尚于2011年4月5日清明节下午3点左右打人事件的详情和具体原因?
灵岩山打人情况无非两种,一、半夜小偷去庙里放生池偷捞钱。二、有人去偷竹笋。因为以前有过先例,比如:07年左右,有人牵着狗在灵岩山遛弯,发现有个和尚拿着饭盒去给半山腰观音洞的和尚送饭,他就出言不逊的说,你们和尚都吃肉的,并且强行要求那个和尚打开饭盒给他看,最后还放狗咬了和尚。此时轰动一时,都上了苏州新闻。我想打人是不对,但是要分析事情来龙去脉。也希望社会对和尚多一些理解,毕竟他们也不容易,特别像灵岩山这样清苦的地方。出家远离父母都不容易,特别像现在八零后出家的师父们,更是难得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