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怎么恢复误删的微信聊天记录2、1至5月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取回3、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4、群聊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更改?5、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的证据吗?怎么恢复误删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通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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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恢复误删的微信聊天记录
可以通过进入微信设置界面、进入“帮助与反馈”界面、选择“修复联系人、群聊、聊天记录搜索故障”三个步骤来恢复被误删的微信聊天记录。
进入微信设置界面:
打开微信,选择手机屏幕下方的“我”功能按钮,点击后进入自己的设置界面,点击最下方的“设置”功能程序。
进入“帮助与反馈”界面:
下滑找到“帮助与反馈”功能选项,点击进入后在屏幕右上角找到一个小扳手的图标。
选择“修复联系人、群聊、聊天记录搜索故障”:
点击小扳手图标,点击“修复搜索故障”后选择“修复联系人、群聊、聊天记录搜索故障”,点击确定即可。
微信记录如何备份:
点击“备份与恢复”:
登录电脑版微信,进入电脑版微信聊天页面,点击左下角的“备份与恢复”。
选择“备份聊天记录至电脑”:
跳出的“备份与恢复”页面,选择“备份聊天记录至电脑”。
点击“备份全部聊天记录”:
完成上一步后,手机端询问是否备份聊天记录,点击“备份全部聊天记录”。也可以选择聊天记录进行备份。
开始备份聊天记录:
确认备份文件后,微信开始备份聊天记录。备份完成后电脑端和设备端均会提示备份已完成。
这种 *** 的前提条件是用户在最初使用电脑版微信并同步了聊天记录,如果并没有同步,可能会导致备份出的数据不全。而且由于微信的用户聊天信息的保密性,导致我们并不能直接浏览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的用途: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软件成为了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通过此类平台产生的借贷纠纷也逐渐增多,但社交平台不是法治真空区,5月1日起,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为代表的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这一消息赢得公众“拍手叫好”。
2019年12月26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五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 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上述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几年,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司法裁决的案例陆续出现,使用电子证据“打官司”渐渐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那么,此次新修正的上述规定有何意义?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介绍,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微信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是所有的微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单个微信截图等。微信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之一,明确身份关系,即微信主体系双方当事人(现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微信记录的完整性,能够客观的反映事实。故提醒大家,一旦双方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事宜,请务必保留好完善的微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
事实上,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因虚假信息、非法交易等引起争端的案件时有发生。 *** 空间虽然虚拟,但并非儿戏,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得到保障,通过社交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监督处罚。躲在社交账号背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1至5月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取回
聊天记录删除前应该备份,如果没有备份的话,是没有办法还原的。设置,聊天,聊天记录备份和恢复,聊天记录迁移,全选,然后点击完成。
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0年5月1日起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范围。要知道电子数据容易保存,让事实变得有数据可查,其实早在之前就出现过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况来断案的案例,平时也是很多电子数据等作为证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等被作为证据并不意外。
那么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作为证据呢?大家知道,记录截屏不一定真实,现在P图什么的特别简单,删除记录也很简单,那么怎样确保是完整的聊天记录呢?这就需要聊天记录软件来帮助我们了,我们可以使用聊天记录恢复软件恢复出来被删除的完整的聊天记录,这样才是完整的聊天记录,只有完整的、无残缺的微信聊天记录才会被判断是有效的,像什么的截屏都不是很靠谱,这里推荐数据恢复软件卓师兄,操作如下。
我们只需要把卓师兄安装到自己手机上,然后打开首页,选择【消息恢复】,然后进去等待软件为你分析微信记录数据,分析完成后选择微信账号,就能看到被删除的聊天记录了,然后恢复出来即可,这样才能算是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哦!
互联网上并不是法律的漏网之鱼,大家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电子等证据等还在进一步细化,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成员加入,所以我们千万不能在网上肆无忌惮的去污蔑和攻击别人了,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吗?
群聊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更改?
城市·生活·民生·娱乐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在河南省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连日来,记者围绕电子数据进行了多方走访。
【新规】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朋友,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1万块我想买个新手机?”
“好,微信转给你!”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 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案例】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
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连日来,记者从郑州市多家法院获悉了几例庭审过程中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2: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传统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来保证权益。这些也是打官司过程中常见的证据之一。如今,不论是银行卡转账还是微信、支付宝转账,一笔一笔记录得清清楚楚。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例3:户口未及时迁到郑州,二手房交易“黄”了,谁之过?
二手房买卖,涉及环节众多,一旦出现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就成为争议焦点。因此,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拉个群,让买卖双方有啥情况都及时在群里沟通。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不过,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1】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22日,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
李煦燕介绍,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释疑2】修改后,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李煦燕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 *** 借贷、 *** 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 *** 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释疑3】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 *** 有啥好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煦燕说,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同时,电子数据的提取、法庭中的出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等规则的有效适用,也给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带来挑战。律师需要不断探索学习,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 *** 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而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服务】电子数据这么有用,平常咋保存?
不过,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对此,22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请他为大家支招。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 *** 者 *** 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张波说,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之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之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 *** 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链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 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 *** 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的证据吗?
这个聊天记录还不能证明朋友有嫖娼的事实,但可以据此举报,公安机关应该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确定朋友有嫖娼的事实,就可以进行处罚了,可能会被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