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我在人寿买了保险、业务员说让我代款在买、并且说免息的、是真的吗?2、人寿保险人身险交钱方式,能是别人代交吧3、人寿保险代缴保险费需要本人同意吗?4、人寿保险代位追偿规定5、保费能叫别人代交吗我在...……
导航目录:
- 1、我在人寿买了保险、业务员说让我代款在买、并且说免息的、是真的吗?
- 2、人寿保险人身险交钱方式,能是别人代交吧
- 3、人寿保险代缴保险费需要本人同意吗?
- 4、人寿保险 代位追偿规定
- 5、保费能叫别人代交吗
我在人寿买了保险、业务员说让我代款在买、并且说免息的、是真的吗?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贷款无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之一让你买保险必须贷款,保险业务没有这一说,业务员在卖保险的同时也在做贷款业务,是不可信的。
第二,一般人买保险都是特殊情况下或者手里有闲钱才会买,有的人是被洗脑才买保险,买保险套路也很深,要弄清楚弄明白后才能买,要不然就会上当受骗。
人寿保险人身险交钱方式,能是别人代交吧
交费方式有几种可供选择的,而且都挺方便,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吧!一、可以到就近的银行或中国人寿服务网点易办事上刷卡交费,二、可找保险 *** 人或到中国人寿网点办理银行转帐(需提供保单号和银行卡、折复印件)。三、可以汇款或转帐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银行帐上。如果还需更详细的回答可咨询中国人寿全国服务热线: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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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代缴保险费需要本人同意吗?
需要。需要提供本人的书面同意,但交保险不需要本人去。买保险可以通过保险业务员办理,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选合适的险种进行投保。买保险虽然可以委托他人去申请投保,但相关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才能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都得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过被保险人若是未满18周岁的话,那是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签。而被保险人若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签字的,也可以指定 *** 人来签字。
人寿保险 代位追偿规定
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修改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 *** 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对此,《保险法》第60条等条文作了详细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分为定额型合同和补偿型合同两种。人寿保险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合同。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人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当某些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偿权。不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加害第三者处获取多少赔偿金,也不必向保险人退还保险金。但是对于补偿性的合同,则应当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享有追偿权。由于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因此新法虽然表面上删除了“人身保险”的字样,但仍然可以理解为本条适用于人身保险。因此本条仍坚持规定人身保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但学者对本条是否是对人身险领域里可以适用补偿原则的全面否定争论不休。可惜本次保险法修订对此仍然未能妥善解决。代位求偿权仅仅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否定代位求偿权不等于否定补偿原则。为了实行补偿原则,不是只有允许保险人代位求偿一种途径来实现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而不当得利的目的。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分摊原则;在保险事故由第三者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代位求偿原则;在保险人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补偿后又获得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采用委付。这些都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从保险原理看,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是人身保险业务,但属于短期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原则也相同,在国际上通常被视为“第三领域”;利用非寿险精算设计出来的费用报销型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与财产险种一样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一般也在费用报销型医疗险种中约定,对被保险人已经从医疗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或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及第三者那里取得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将这部分医疗费用剔除后报销剩余部分。
为了明确在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第三领域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长期以来学者纷纷建议应在将来《保险法》修改时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和非寿险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如果本次修订时效仿第38条(人寿保险保费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的禁止)将人身改为人寿一样,将原《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人身保险修改为人寿保险,就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关于补偿原则适用的纷争了。即仅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非寿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仅排除损失补偿原则在人寿保险中的适用,但医疗费用保险等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本规定。但可惜的是,此次保险法修改并未在此方面有任何突破,仍然无法解决目前司法裁判在损害补偿原则方面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从而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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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能叫别人代交吗
保费可以代缴。几种方式:一,取现至保险公司交二,过去是可以通过其他人的卡号进行代扣的,但现在只允许投保人自己的账户,所以一般代缴,只能是现金或者直接到保险公司刷代缴人的银行卡,或者公司转帐,就是在银行直接将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的对公帐户上。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说人话就是我们买保险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偿付能力说得是保险公司,和保费没关系。不同家庭年收入不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上支出的保费也不同,不同家庭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情况进行考量,切记不要盲目跟风,对家庭的基本生活产生影响。
年收入20万以下的家庭:建议每年家庭购买保险的占比为总收入的3%左右,主要以基本保障型产品为主,如意外险+医疗+重疾险,还需要结合家庭面临的实际风险为准,确保提供精确化的保障呵护。年收入20-50万的家庭:建议保费支出为家庭总收入的5%左右,可以进行保障型产品+储蓄型产品的组合计划,如意外险+返还型重疾险+医疗保险等,实现理财和保障双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