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没找人做证有效吗,欠款没有欠条 有证人可以吗

作者:hacker 分类:黑客论坛 时间:2022-07-15 08:33:27 浏览:155

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民间欠条问题:有一张欠条,欠款人光亲笔书写了金额和事由,没有签名,没有落款时间,是否有效2、这样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吗?3、非自愿情况下写下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解决4、没有证人的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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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欠条问题:有一张欠条,欠款人光亲笔书写了金额和事由,没有签名,没有落款时间,是否有效

没签名,债务人就可以不承认这个欠条了。这个证据的力度就大大下降了。而且没落款时间,更加难确定你在法定追诉期(一般为2年)内。除非找到别的证据

那找人证,不过你缺乏书证,真的比较难啊

这样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吗?

1.在前女友的威逼之下被迫签定了一张欠条

一方胁迫对方订立的合同、协议或者欠条收条都是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的,参照合同法54条的规定是属于可更改可撤销的范围。因此在女友威逼下签订的欠条,你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若不结婚则欠十万元、若双方中任意一方出轨则给对方十万元、若刘XX主动跟李XX分手,则该欠条作废

很遗憾的告诉你,这个内容的条子不属于欠条而属于合同或者协议,欠条是证明某人欠某某人钱款若干的事实的条子,而不是谈条件的条子

并且,对于这个所谓的欠条中的约定范围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规定,依法无效

3.若她拿着欠条找混混催债我该怎么办

不管是不是欠条,找混混来催债你都可以报警解决

总结本案,这个条子一不是欠条二没有法律效力,对此你无需担心。如果担心对方找人报复的话,就平时注意安全,有事及时报警处理即可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一切顺利!

非自愿情况下写下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解决

非自愿情况下写下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首先欠款或欠物的是否是有事实存在,如果根本就没欠是在别人威胁、诱骗情况下非自愿写的欠条是无效的,当事人当时写欠条时有无其他人可以作证,有无当时的录像、录音、照片,有此类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被逼迫写欠条诈骗写下的欠条是否有效力需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属于无效,如果有属于有效。认定欠条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确定:之一,出具欠条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第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第三,出具欠条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出具欠条的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五,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之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没有证人的借条有效吗?

这是一件简单而又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说其简单,是因为该案有一份1万元的借条作为定案的证据。说其复杂,是因为当事人、证人对这份借条的效力说法不一。原告说自己与被告之间仍然存在着1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被告写的借条一直在原告的手中。被告说自己已向原告偿还1万元,只不过是自己不懂法,没有将借条收回。替被告作证的证人也说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1万元。他们都说借条无效。原告凭借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被告请证人出庭作证说借条无效。那么被证人咬定是“无效”的借条还有效吗?

2003年5月11日,木匠马五拿着建筑工头牛二所写的1份1万元借条和写好的民事诉状,来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牛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003年6月13日,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牛二在法庭上陈述说,在2001年3月10日,自己因缺乏经营资金,向原告马五借过1万元,并向马五出具了借据。后来,在2001年3月21日,自己打 *** 叫马五来拿钱。当日中午自己在家中向马五还款1万元。还款后,自己向马五要借条,但马五说借条没有带,以后带过来。马五还说不会再向你(指牛二)要第二次钱的。还钱时有自己的朋友小鱼在场。因马五一直没有将借条还给我,我后来在2001年3月30日前多次向他索要借条,双方还发生过争吵。自己向马五要借条的情况有小羊、苗大、胡二、陈三知道。因此,请求法院传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传证人小鱼到庭作证。小鱼说:“被告牛二欠我的砂款1万元。2001年3月21日上午,我接到牛二的 *** ,要我去他家里取款。当天中午我到了牛二的家中,看到马五也在牛二的家中。牛二拿出两扎钱,每扎一万元,给了我一扎,也给了马五一扎,马五当时数了钱。后来牛二向马五要借条,但马五说借条没有带。牛二已向马五偿还借款,牛二写给马五的原借条是无效的。”法庭传证人小羊、苗大、胡二、陈三到庭作证时,他们都说自己是牛二建筑工程上的瓦工,并说在2001年3月下旬,多次见到牛二向马五要借条,但马五都说借条已撕了,双方还发生争吵。这些证人由于都咬定被告已向原告清偿了债务,被告牛二及其委托 *** 人则要求法庭判定借条无效,并提出要求法院尊重“已还款”的客观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原告马五听了证人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后十分气愤。马五说,自己根本不认识证人小鱼,刚才小鱼所讲的牛二在自家向我还款的事实完全是编造的。证人小羊、苗大、胡二、陈三都与牛二有利害关系。他们都在作伪证。

承办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向证人进行了反复调查询问,终于发现端倪。证人小鱼与被告牛二有利害关系。因为小鱼是砂、石材料经销商,牛二是他的大买主,小鱼之所以出庭作证,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销售“路子”。况且,小鱼的证言漏洞颇多。他不能说明牛二在2001年3月21日上午向原告还款1万元的同时,另向他所还的1万元砂款是多少吨砂子的款项,是什么时间欠的。证人小羊、苗大、胡二、陈三都是牛二雇请的瓦工,他们做工的钱需要牛二给付,与牛二亦有利害关系。他们所作的证言都有违生活常理。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五向法院提交的1万元借条,虽然证人和被告都咬定它是“无效”的,但它仍然是有效的债权凭据。原告马五与被告牛二之间1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为,一、按照生活常理,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时应当先收回自己的借条,然后再向原告交付现金。在原告没有退还借条时,一般不应交付现金。如果还款时原告向被告退还借条确有困难,则应让原告出具收据或还款证明。但被告并未这样做,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二、被告和小羊等证人所讲的事后被告向原告多次索要借条,并发生吵架的“事实”,也违背日常规律。因为被告事后既然意识到借条在原告手中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原告说“借条已撕毁了”以后,为防止原告没有撕毁借条,被告当时则完全可以让原告写个“借条已撕毁”的证明。三、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据与证人证言相互对立,“借据”和“证人证言”都不能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证人证言各自展现的事实存在差距,但是经综合分析证人与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判定证据效力时,应认定借条的证明效力相对优于证人证言。由于优势证据是借条,它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是1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劣势证据是证人证言,它所反映被告向原告“还款”的“客观事实”无法真实再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基础,以借条证明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认定原、被告债的关系仍然存在。四、被告所作因不懂法,在还款后没有收回借条的辩称,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被告在举证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院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牛二向原告马五偿还借款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牛二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欠条按了手印,但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

欠条不是本人亲自签字的,欠条无效,当然如自愿追认、认可的,有效。以下因素也影响借条的效力:1、欠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更好精确到日,可以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2、欠款金额要同时用 *** 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3、如果欠款人是已婚的,更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以避免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或是在法院执行,一方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无法偿还4、应同时收取欠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