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找人走关系有用吗,取保候审找关系了,也得按流程走吗

作者:hacker 分类:黑客论坛 时间:2022-07-16 05:00:30 浏览:111

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醉驾取保候审期间找关系可以不起诉吗2、花钱找关系办下来的取保候审真的不用再坐牢了吗?3、取保候审人取保候审了以后可以找人出来吗4、取保候审出来还要花钱给检察院走关系吗5、取保候审一定要花钱找关系才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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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期间找关系可以不起诉吗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只有符合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赦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其他的法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之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花钱找关系办下来的取保候审真的不用再坐牢了吗?

取保候审就是在缴纳保证金之后可以回家或单位工作,不必关押,但不能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 *** ,最终是否有罪还要看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何。相信你的律师,如果案子不严重的话,看能否成功的作无罪辩护,即使有罪能否争取判个缓刑,也就不用坐牢了。

取保候审人取保候审了以后可以找人出来吗

被取保候审人是可以出来的。因为取保候审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参加工作、学习。但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出来还要花钱给检察院走关系吗

取保候审找关系是不允许的,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会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的。取保候审找关系需要花钱的,但只要符合程序的不找关系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且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应当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如果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应当全部退回的。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不找关系就可以申请,不满足条件的找人也没用,若一定要找关系,那是一定要花钱的,而且取保候审本身就是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一定要花钱找关系才会批吗

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不满足条件找关系也没有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扩展资料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参考资料来源:更高人民检察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