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市场禁入可以找人代持,为什么允许代持

作者:hacker 分类:黑客论坛 时间:2022-07-16 14:20:28 浏览:130

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实际控制人为减持找人代持,目的是什么?2、某某被股票市场禁入后,仍然可以以家人的名义开户并交易,这个市场禁入有什么用处吗?3、“股权代持”解决方式有哪些?4、代持股权是否合法?5、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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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为减持找人代持,目的是什么?

因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要上市后锁定三年,由其他锁定期一年的股东代持仅锁定一年。 *** 要求上市前解除所有代持关系,避免公司股权代持纠纷。

某某被股票市场禁入后,仍然可以以家人的名义开户并交易,这个市场禁入有什么用处吗?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证券业务。

“股权代持”解决方式有哪些?

“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 *** 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更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 *** 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 *** 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 *** 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 *** 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 *** 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代持股权是合法的,法律是承认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代持股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股权代持是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私下里私人协商的,所以股权代持这种行为是没有公开性的。名义出资人对内对外行使的都是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所以可能会做出擅自利用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作出的一切不利于双方的决策。如果后期名义出资人去世,那么将会把实际出资人卷进遗产纠纷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他的股票该怎么办呢?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意思是控股股东不得再担任与证卷相关的职务,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响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之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 *** 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 ***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 *** 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 *** 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 ***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 ***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 *** 将通过中国 *** 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 *** 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 *** 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市场禁入是什么意思

被股票市场禁入是指不能担任公司或机构的高管、董事、监事、法人等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 *** 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拓展资料:

股票规则:

股票规则是包括股票交易的时间、股票交易单位以及跌涨幅度限制等购买股票的相关规则。其中,股票交易时间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半到到三点之间。而且,股票交易单位以“手”来计算,一手代表一百股。另外,股票的跌涨幅度一般不能够超过前一日的百分之十。

除此以外,股票规则,还有关于报价单位和竞价成交的相关规则规定。股票报价单位为“股”,它与股票交易单位不同。而且,一般情况下,竞价成交时买单和卖单优先情况也是不同的,买单价格高的优先,卖单价格低的优先。所以说,如果想要购买股票进行投资,我们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股票购买的相关规则。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自身利益,才能够通过购买股票这种方式获得真正稳定的收益。

购买股票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之一:根据我们的日常了解,股票购买是一种风险大收益高的投资方式。所以,我们在购买股票时需要注意把握股票投资规律。这样,我们才能够通过股票投资或获得收益。

第二:日常生活中,我们进行股票投资时,一定要顺应市场上升和下降的大致趋势来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市场趋势上升时,我们要尽可能地选择交易;而市场趋势下降时,我们则需要避免交易。

股票的性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也就是说股票是有价值和价格的,这也是股票流通的基础。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应记载一定的事项,其内容应全面真实,这些事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千层金炒股配资

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吸引认购者投资以筹措公司自有资本手段,对于认购股票的人来说,购买股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分配股息和红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