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找人谈话多少天,纪检委找普通人谈话要多长时间

作者:hacker 分类:黑客论坛 时间:2022-07-17 19:51:46 浏览:179

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纪检委调查问话要多久2、走读式谈话一般谈多少天3、纪检委找人问话四天了,一直没通知家属,是否违法?4、纪委问话时间是多久5、纪委找人调查情况最长的滞留时间是多久?纪检委调查问话要多久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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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调查问话要多久

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询问调查的问题一一问完、问清楚为止。总的原则就是时间服从进度、时间服从质量。没有天数的限制,也没有次数的限制。

走读式谈话一般谈多少天

三天。

走读式谈话是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谈话等执纪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一种谈话方式。通常是在特定地点,当日不能过夜,由办案人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把情况说清楚,谈完话后被谈话人可以回到家中正常工作生活。要求办案机关的工作方式更文明、更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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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适用起来也非常谨慎,办案人员要给予谈话当事人充分的信任,前提是保证当事人不会出现串供、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形。

走读式谈话前要制定谈话方案和相关预案。举例来说,有些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不强,开车走神出现车祸,或者极端的情况下出现自杀自残,这些风险都要考虑。

纪检委找人问话四天了,一直没通知家属,是否违法?

不一定违法。如果存在通知家属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况,是可以不通知家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纪委问话时间是多久

这是很严肃的话题。

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时间限定,要看被问话人的违纪程度,属于诫勉谈话的,一般就是1~2小时,最多也就是一上午或一下午。

工作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工作关系: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纪委

纪委找人调查情况最长的滞留时间是多久?

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扩展资料:

纪委调查情况,滞留人员的相关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