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帮忙写稿子煤矿职业病,煤矿工作者的职业危害及其职业病

作者:hacker 分类:黑客论坛 时间:2022-08-04 19:00:23 浏览:80

内容导读:导航目录:1、作文《我的家庭梦想》2、你所见过的职场潜规则有多深,该如何避免呢?3、我想咨询一下,在非工作时间,但是在工作岗位聊天,被领导因工作原因殴打,算不算工伤?4、我在澳洲留学找人帮忙写essay作业网上这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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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我的家庭梦想》

命题作文,不能随便写的。

首先,题目一定是我的家庭梦想,然后开写。而且不能老借鉴别人的哦,打一个提纲,这个我帮你打,主要是为了分清文章的脉络,不然会有点脑残的嘞!

提纲:我的家庭梦想

之一段:开头,写漫长的岁月后,家庭,梦想,婚纱,额= =

第二段:家庭的梦想,开始。我作文不算好,先给你个范例啊,不准照抄!

范例:第二自然段

许多年后,我有了一个美好的家庭,我很喜欢这一切,真希望时光能停留在我拥有家庭的每一天。(跑题了~)

我希望我能拥有一个×××,(当然这个×可以是什么样的工作,什么样的孩子之类的)。

第三段可以是你的希望。

第四段可以是结尾,但必须有你的真实感受,例如:我要好好学习,争取拥有一个像我想像那样好的家庭。前面你可以把你的幻想全部说出来,衬托得美一点,好表现你的文章主旨。可以是学习好,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到时候作文就不用找人问罗!

你所见过的职场潜规则有多深,该如何避免呢?

虽然我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算很长,也算不上是职场“老油条”,但是从实习生阶段到后来正式参加工作也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职场“潜规则”,说起来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关于职场潜规则,我个人感触最深的就是切记不要与同事太交心,亲身经历告诉我,再好的同事也不适合发展成好朋友。

想当初我一个职场小白刚参加工作时本着世界和平的原则真心诚意的与每一位同事相处,当时有一个和我一同入职的女孩,因为都是新来的实习生,所以我们俩之间的交流就相对较多。很快我就把她当成自己很好的朋友,惺惺相惜并且无话不谈。

有很多时候我也会把关于工作上一些活动策划的想法说给她听,但是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之后组里开策划会的时候,我的这些想法却都变成了她的。使得领导问我的想法和创意点的时候,我竟无话可说。

一次两次也就算了,但是后来我发现她总是用同一种方式“套路”我。长此以往,她变成了大家眼中积极性很强的员工,而我则成了领导眼中不求上进的那一个。在公司最后的整体考核上,公司领导一致认为她的能力要强过我,所以在二选一的角逐中,我就败下阵来了。

这件事着实让我伤了一定的元气,从那以后我就谨记这次经历的教训,适当与同事保持距离。其实职场潜规则是很难避免的,大家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历。对此我所能给出的建议就是凡事都要多留个心眼,谨言慎行。

我想咨询一下,在非工作时间,但是在工作岗位聊天,被领导因工作原因殴打,算不算工伤?

哦那 算工伤 (前提你要满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如何你能找人证明 你在说话的时候还从事了一点工作有关的事情 那么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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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释】本条是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也对加班加点作了限定。据此,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例如,周一至周五的每天上午8点到下午5点为工作时间(中午12点至下午1点为中餐休息时间),那么这段期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当然,单位规定的加班加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某职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本单位的某车间,一日,领导指派其去帮助单位进货人员进货,那么进货工作所在地,就是该职工当日的工作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例如,煤矿工人在瓦斯爆炸中所受到的伤害,应属于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例如,甲职工在开始工作前来到单位,按照惯例对其工作时使用的机器进行调试,甲职工调试机器的行为,就属于预备性工作。如果甲职工在调试机器过程中不慎将手指搅断,其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例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使用的工具收进仓库,在收拾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收拾工具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例如,某大型商场内,两窃贼正在偷窃一顾客的钱包,商场的保安人员看到这种情形,立即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拔出刀子猛刺保安,保安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该保安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的2〕108号)。按照该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关于职业病,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如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的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虽然患的也是职业病,但是不能依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该职工不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单位职工患职业病如何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做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同时,条例第六十三条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患职业病的,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是,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本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实际工作中,职工除了在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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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 关于试用期 辞职具体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更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